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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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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有效應用部內網路(
    INTRANET)、網際網路(INTERNET)資源及維護資訊機密,特訂定本
    要點。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不得使用部內網路資源,但因軟硬體設備維修
    或其他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人應遵循網路禮節,不得有惡意之人身攻訐、謾罵、散布不實言
    論或浪費網路資源等行為。
四、使用人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上網發表個人政治立場言論等有違公務
    人員行政中立立場之情事。
五、使用人儲存於系統內之電磁紀錄,以管理單位指配之容量為限,並應
    自行備份重要資料。
六、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部資訊處得停止其使用識別碼,情節重
    大者並報請其機關首長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無故洩漏其使用之密碼。
(五)無故洩漏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訊。
(六)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七)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八)散布電腦病毒。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七、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但基於業
    務需要,經以適當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不在此限。
八、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利用部內網路之主機或個人電腦架設網站。
九、未經本部許可,禁止以各種連線方式(如電話撥接、ISDN、專線等)
    與外界網路串連。
十、透過撥接式傳輸線路與主機連線之電話號碼及使用識別碼,應嚴予保
    密。
十一、為避免浪費網路頻寬,影響正常業務運作,除因公務需要外,不得
      在上班時段利用網路收聽(看)線上音樂、廣播、電視、影片等,
      或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如 SKYPE、LINE  等)進行視訊、語音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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