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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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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部資訊處得停止其使用識別碼,情節重
    大者並報請其機關首長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無故洩漏其使用之密碼。
(五)無故洩漏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訊。
(六)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七)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八)散布電腦病毒。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