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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6
六、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部資訊處得停止其使用識別碼,情節重
    大者並報請其機關首長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無故洩漏其使用之密碼。
(五)無故洩漏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訊。
(六)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七)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八)散布電腦病毒。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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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部資訊處得停止其使用識別碼,情節重
    大者並報請其機關首長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一) 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 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 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 無故洩漏其使用之密碼。
 (五) 無故洩漏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訊。
 (六) 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 (IP) 。
 (七) 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八) 散布電腦病毒。
 (九) 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7
七  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部資訊處得停止其使用識別碼,情節重
    大者並報請其機關首長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一) 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 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 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 無故洩漏其使用之密碼。
 (五) 無故洩漏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訊。
 (六) 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 (IP) 。
 (七) 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像、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八) 散布電腦病毒。
 (九) 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