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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資訊處聘用暨約僱人員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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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資訊處 (以下簡稱本處) 聘用及約僱人員之考核,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聘用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 組長。
 (二) 系統分析師。
 (三) 管理師。
 (四) 程式設計師。
 (五) 電腦操作員。
    所稱約僱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 資料輸入員。
 (二) 其他約僱人員。
三  聘用暨約僱人員之工作表現於每年會計年度 (以下簡稱年度) 終了,
    由本處依下列項目及百分比評核其成績:
 (一) 工作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 服勤情形占百分之二十,評審方法如下:
      1 全勤者得給予二十分。
      2 全年有請事病假者酌予扣分;公、婚、喪、娩請假者不納入評分
        範圍。
      3 遲到或早退者,一次以事假半天計算。
      4 曠職者應扣當日報酬並得酌予扣分,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累計壹
        年內達十日以上者即予解聘、僱。
 (三) 工作態度占百分之三十,依下列項目評分,每項最高不得超過五分
      :
      1 品行學識。
      2 責任心。
      3 對長官態度。
      4 對同事態度。
      5 加班、各項課程訓練列入工作態度評分參考。
四  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丙等:未滿七十分者。
    年度考核成績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列入職務調整之參考。
五  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 全年有遲到早退紀錄者。
 (二)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 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但因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
      者,不在此限。
    年度考核成績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列入職務調整之參考。
六  對工作具有重大貢獻或表現特優有具體事實者,列入年度考核之參
    考。
七  年度考核成績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續僱。平時工作、品德或勤惰
    有重大過失者,於簽報核定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