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聘用暨約僱人員之工作表現於每年會計年度 (以下簡稱年度) 終了,
由本處依下列項目及百分比評核其成績:
(一) 工作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 服勤情形占百分之二十,評審方法如下:
1 全勤者得給予二十分。
2 全年有請事病假者酌予扣分;公、婚、喪、娩請假者不納入評分
範圍。
3 遲到或早退者,一次以事假半天計算。
4 曠職者應扣當日報酬並得酌予扣分,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累計壹
年內達十日以上者即予解聘、僱。
(三) 工作態度占百分之三十,依下列項目評分,每項最高不得超過五分
:
1 品行學識。
2 責任心。
3 對長官態度。
4 對同事態度。
5 加班、各項課程訓練列入工作態度評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