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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資訊處聘用暨約僱人員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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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聘用暨約僱人員之工作表現於每年會計年度 (以下簡稱年度) 終了,
    由本處依下列項目及百分比評核其成績:
 (一) 工作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 服勤情形占百分之二十,評審方法如下:
      1 全勤者得給予二十分。
      2 全年有請事病假者酌予扣分;公、婚、喪、娩請假者不納入評分
        範圍。
      3 遲到或早退者,一次以事假半天計算。
      4 曠職者應扣當日報酬並得酌予扣分,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累計壹
        年內達十日以上者即予解聘、僱。
 (三) 工作態度占百分之三十,依下列項目評分,每項最高不得超過五分
      :
      1 品行學識。
      2 責任心。
      3 對長官態度。
      4 對同事態度。
      5 加班、各項課程訓練列入工作態度評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