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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資訊處聘用暨約僱人員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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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 全年有遲到早退紀錄者。
 (二)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 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但因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
      者,不在此限。
    年度考核成績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列入職務調整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