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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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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政風人員之獎懲事宜,特訂定本標準表。
二、本標準表所稱政風人員,係指法務部廉政署辦理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
    政風機構人員。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對各項業務依計畫及方案進度切實執行,績效良好。
(二)偵辦貪瀆不法案件,績效良好。
(三)協助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績效良好。
(四)因應任務需要,協同業務單位妥擬專案性保密措施,執行完善,圓
      滿達成任務。
(五)辦理重大專案性安全維護事宜,計畫周延,執行成效良好,圓滿達
      成任務。
(六)迅速確實蒐報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並採取因應措施及協助疏通處理
      ,績效良好。
(七)其他優良事蹟,應予嘉獎之事項。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功:
(一)對業務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實行後著有績效。
(二)研提興革建議事項,經機關廉政會報議決,付諸執行後具有成效。
(三)積極發掘貪瀆等不法案件,著有績效。
(四)偵辦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足以增進機關聲譽。
(五)查處洩漏機密案件,並能適時通報及時補救,得以避免損害機關聲
      譽或利益。
(六)處理危害、破壞及偶突發事件,對維護機關安全,具有成效。
(七)拒受賄賂、餽贈或請託關說,並予以檢舉,具體事蹟足資表率。
(八)其他重要優良事蹟,應予記功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對端正政風、澄清吏治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
      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成效卓著。
(二)積極發掘重大貪瀆等不法案件,事證明確,對整飭政風有顯著貢獻
      。
(三)偵破重大貪瀆等不法案件,對整飭政風有顯著貢獻。
(四)辦理重大專案,依限完成,績效特優。
(五)適切處理重大洩漏機密案件,對維護國家利益或安全貢獻甚鉅。
(六)為維護機關安全,對重大危害、破壞事件能事先預防,使機關員工
      免於傷亡及設施免於損害。
(七)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一次記一大功情事之一。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對應報送之各種資料、報表、工作計畫、成果檢討等,無故稽延。
(二)怠忽職責、貽誤公務或積壓公文,情節輕微。
(三)無故不參加在職訓練。
(四)未依規定擬訂相關預防措施,貽誤時機,致生弊端。
(五)對機關內貪瀆案件,未能掌握機先,致生不良影響。
(六)洩漏業務機密或遺失機密文件,尚未造成不良後果。
(七)未依規定擬訂相關公務機密維護措施,致發生違規或洩密情事。
(八)執行專案性業務不力,致影響機關聲譽。
(九)對屬員監督不周,致生不良影響。
(十)執行職務,未遵守法令規定迴避事項,情節輕微。
(十一)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對工作措置失當或有不良事蹟,情節輕微
        。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業務未盡職責、貽誤時效,致損害當事人權益。
(二)對工作執行不力,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
(三)對機關內貪瀆案件,應發掘能發掘而未發掘,致生不良後果。
(四)洩漏業務機密、擅自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或新聞,有損機關聲
      譽或致生不良後果。
(五)不服從上級命令、惡意冒犯長官,不聽規勸。
(六)利用職權,向有關機關人員進行不當關說、請託。
(七)捏造事實惡意中傷同仁。
(八)欠債、倒會致生糾紛,有損政風人員聲譽。
(九)酗酒鬧事、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言行不檢,有損政風人員聲
      譽,情節較重。
(十)拒絕接受風紀案件之調查,或於調查時為虛偽之陳述。
(十一)督辦業務不力或考核不實,致生不良後果。
(十二)執行職務,未遵守法令規定應迴避事項,致生不良後果。
(十三)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情節較重。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
      ,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
(二)發掘或受理檢舉重大貪瀆案件,擅自隱匿不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
(三)洩漏重大業務機密,因而損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四)假借職權干預外務,發生困擾、糾紛,有損政風人員形象。
(五)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情節重大。
(六)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一次記一大過情事之一。
九、本標準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