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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7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業務未盡職責、貽誤時效,致損害當事人權益。
(二)對工作執行不力,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
(三)對機關內貪瀆案件,應發掘能發掘而未發掘,致生不良後果。
(四)洩漏業務機密、擅自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或新聞,有損機關聲
      譽或致生不良後果。
(五)不服從上級命令、惡意冒犯長官,不聽規勸。
(六)利用職權,向有關機關人員進行不當關說、請託。
(七)捏造事實惡意中傷同仁。
(八)欠債、倒會致生糾紛,有損政風人員聲譽。
(九)酗酒鬧事、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言行不檢,有損政風人員聲
      譽,情節較重。
(十)拒絕接受風紀案件之調查,或於調查時為虛偽之陳述。
(十一)督辦業務不力或考核不實,致生不良後果。
(十二)執行職務,未遵守法令規定應迴避事項,致生不良後果。
(十三)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情節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