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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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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設有外康樂室及戒護區康樂室兩處,外康樂室提供本監員工、員
    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民眾或團體使用;戒護區康樂室僅供本監
    員工使用,嚴禁外人擅自進入。
二、康樂室開放時間:平常日下午五時至夜間九時止,假日自上午九時至
    十二時,下午二時起迄夜間九時止。
三、申請使用外康樂室者,請至總務科辦理登記領取鑰匙;申請使用戒護
    區康樂室者,請至戒護科辦理登記領取鑰匙。下班時間及例假日至衛
    門辦理登記領取鑰匙。鑰匙用畢後立即歸還,嚴禁複製或轉借他人使
    用。
四、康樂室內公有家具、水電、空調、衛生、安全及影音設備,各項控制
    開關應愛惜使用,倘有故障或不明操作方法,請先向總務科聯繫或參
    考康樂室影音操作說明。如有操作不當導致損壞公物,應照價賠償或
    修復。
五、康樂室內不得有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器及炊煮食物等行為。
六、康樂室內應嚴禁吸煙、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整潔
    ,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空氣新鮮,維護公共衛生。
七、使用康樂室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八、凡有違反本要點及不遵守本監人員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九、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