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康樂室僅供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民眾或團體使用
    ,嚴禁外人擅自進入。
2
二、康樂室開放時間:平常日下午四時半至夜間十時止,假日自上午九時
    起迄夜間十時止。
3
三、申請使用康樂室者請先至總務科辦理登記。上班時間至總務科領取鑰
    匙;下班時間及例假日至衛門領取鑰匙。鑰匙用畢後立即歸還,嚴禁
    複製或轉借他人使用。
4
四、康樂室內公有家具、水電、空調、衛生、安全及影音設備,各項控制
    開關應愛惜使用,倘有故障或不明操作方法,請先向總務科聯繫或參
    考康樂室影音操作說明。如有操作不當導致損壞公物,應照價賠償或
    修復。
5
五、康樂室內不得有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器及炊煮食物等行為。
6
六、康樂室內應嚴禁吸煙、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整潔
    ,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空氣新鮮,維護公共衛生。
7
七、使用康樂室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8
八、凡有違反本要點及不遵守本監人員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9
九、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