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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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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常年教育

八十七  辦理管理員常年教育,應切實執行,勿流於形式,以落實訓練。
八十八  加強管理員常年教育及實務訓練,提振同仁工作士氣,建立勇於
        擔當、勇於任事之工作態度。
八十九  應確實詳載常年教育實施情形,並於翌日陳首長核閱。
九十  實施常年教育,可由機關自行延聘鄰近之監所首長或學養豐富之主
      管等,配合施教科目講述實務經驗及監所法規之應用,以建立全體
      工作人員之共識。
九十一  各機關首長應加強各級管理人員之精神講話,以建立人人皆是教
        誨師之崇高工作觀念與敬業精神、敦品勵行,以身作則。
九十二  可依科目性質、業務需要,遴聘有關學者專家蒞臨演講,以增進
        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專業新知。
九十三  常年教育學科自修進度、習題寫作,應由管理人員親自作答嚴禁
        相互抄襲,指導人員應切實批閱,機關首長應隨時抽考或予以面
        談。
九十四  本部發行「法務通訊」、「獄政專刊」,有關犯罪矯治之內容及
        報導,宜列為自修課程,以加強及提升管理人員之專業知識。
九十五  應將管理人員「急救醫療常識」列為施教科目 (各外役監獄尤須
        加強實施) ,以加強灌輸管理人員簡易急救醫療常識,減輕收容
        人意外傷害至最低程度。
九十六  部頒之「犯罪矯治人員服務手冊」、「監所管理人員常年教育教
        材第一冊戒護」應分送管理人員人手一冊,並列為常年教育科目
        ,促其閱讀。
九十七  常年教育有關「術科」所列科目,於各指導人員講解後,應採分
        組方式,由管理人員實際操作,以增加施教效果。
九十八  各監所定期舉辦之防火、防暴、防逃、防颱、防望等應變演習,
        應列為管理員常年教育範圍,相互觀摩,以使每一管理人員均能
        居安思危,並熟練處理事故之要領。
九十九  配合視聽教學教授各種戒護事故及案例,做深入之講解及演練,
        俾提升監所戒護人員對各種突發狀況之緊急應變能力。
一○○  常年教育經費,除專款專用落實常年教育訓練外,對施教所需各
        種教材,應隨時定期購置,以供各級管理人員參考。
一○一  對訓練學習受測成績優良者,除予以獎勵外,並列為該年度之考
        績 (成) 參考,以增進及鼓勵各管理人員之學習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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