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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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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作業

二十五  確立各監院所辦理技能訓練或作業之指導原則:
     (一) 看守所及觀護所宜以勞務加工為生。
     (二) 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應以技能訓練為其重點。
     (三) 偏遠地區或收容人數較少或執行短刑期之監獄宜維持辦理加工
          作業。
     (四) 其他一般監獄凡刑期較長、身體健康者,應以辦理技能訓練為
          主,開發技術在作業為輔,老弱及精神欠佳者,配予簡易加工
          作業。
     (五) 辦理加工作業應儘量選擇具有技術性之作業。
     (六) 對於幫派首惡份子,應加強實施技能訓練,使其習得一技之長
          及養成勤勞習慣。
二十六  加強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每年度編列預算時,除原有技能訓練
        科目仍應繼續檢討辦理外,宜配合當地經濟環境狀況研究酌增新
        訓練科目,所需之設備、教師鐘點費、業務費及習藝所耗之材料
        ,均依規定編列預算,由國庫撥款支應。
二十七  應參酌當地經濟狀況,擴充更新作業生產設備,適時酌增或調整
        自營自銷之作業科目,同時以易於習得一技之長者,優先考慮設
        置,期使作業基金充分發揮營運之效益,進而達成逐年淘汰無技
        術之勞務加工作業,邁向技術性、企業化經營之目標。
二十八  各監獄依照已開辦之技能訓練班,籌設作業生產工場,招攬作業
        ,以期達到訓練與生產相互配合之目標。
二十九  增設女受刑人技能訓練班,諸如縫紉、服裝設計、美容、美髮等
        ,各監獄應設法與當地有關職訓機構接洽辦理技藝訓練。
三十  邇來營造工普遍缺乏,各監獄應加強訓練受刑人為水泥工、模板工
      及鋼筋工等技能,使其習得一技之長。
三十一  承攬或廠商委託加工作業,均應依規定簽訂契約書。
三十二  各監所於選擇作業科目時,不宜偏重於增加作業收入,應注意收
        容人謀生之需要。
三十三  各監獄、看守所應視需要重組作業指導委員會,聘請當地工商界
        有成就且具有專業知識者加入,對自營作業慎重評估,提供開發
        新科目之指導意見。
三十四  各監所現有之作業導師,由部統籌分類,分批辦理在職訓練,以
        便吸取新知識、學習新技術,提昇作業層次。
三十五  各外役監獄應以發展精緻農業及高經濟價值之畜產為目標。
三十六  依「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實施之監外作業,宜在一定期間
        內結束,嗣後各監獄辦理監外作業,應專案事先報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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