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補助原則
一 新增職類部分:
就未獲就業安定基金納編之經常性費用,按前年度決算作業賸餘情
形,檢討各提報新增職種技能訓練計畫之監所,其本機關作業收支
賸餘情形,據以估算年度可用於支援技能訓練之負擔能力,其有能
力負擔之監所則技能訓練費可編入該監所之作業外支出 (因不影響
勞作金、飲食補助費及獎勵金之提列比率) ;作業收入較差或因辦
理技能訓練而負擔過重之監所,由本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
助。
二 現有職類增加班次部分:
除前項提報新增職類計畫外之各監所,為加強技藝訓練之辦理,其
經常性技能訓練費之預算編列數不得低於年度作業收入預算之 5
%,並編列於作業外支出。
三 新增及現有職類設備新購或汰換資本性設備費部分:
(一) 委員會支援:以年度賸餘提撥之內部設施金,依法務部監所作業
基金提列內部設施金處理要點,機動性支援各監所公務預算或就
業安定基金無法獲編之資本性設備費。
(二) 各監所自行負擔:由各監所年度作業賸餘提列之內部設施金購置
。
四 委員會補助訓練費原則及各監所編列訓練費原則之說明:
(一) 各監所當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五○萬元以下者,得由委
員會全額補助。
(二) 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超過五○萬元以上,未滿四
○○萬元者,應以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50 % 為上限編
列技能訓練費,當年度編列數,如仍不足部分,由委員會補助。
(三) 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四○○萬元以上者,所需
訓練費由各監所全額負擔,委員會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