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運用作業基金支援監所辦理技能訓練計畫細部作業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3
參  各監所作業基金支援技訓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一  各監所運用作業基金支援辦理技能訓練之年度業務計畫,應於每年
      五月底前提報本部核定,據以編入次二年度之預算辦理。
  二  各監所運用作業基金預定辦理之訓練計畫應於開辦前報部核備。
  三  前項訓練計畫之訓練成果,應依規定層報本部,本部隨時督導考核
      ,以提升作業基金支援辦理技能訓練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