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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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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本部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目前依職業訓練法登記設立職
    業訓練機構之單位共有十九個單位,設有二十二種職務,因經費短絀
    或機具設備不足,公務預算獲編不易,部分監所係以短期技藝訓練方
    式辦理;其訓練課程及時數未符職訓局函頒各職類技術人員養成訓練
    規範之規定,以致參加檢定人數僅占參訓人數二分之一,直接影響訓
    練成效。為使收容人因在監習得一技之長,參加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於出監後謀得職業,減少再犯之比率;爰依本部第六八二次部務會
    報  部次長指示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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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補助原則
  一  新增職類部分:
      就未獲就業安定基金納編之經常性費用,按前年度決算作業賸餘情
      形,檢討各提報新增職種技能訓練計畫之監所,其本機關作業收支
      賸餘情形,據以估算年度可用於支援技能訓練之負擔能力,其有能
      力負擔之監所則技能訓練費可編入該監所之作業外支出 (因不影響
      勞作金、飲食補助費及獎勵金之提列比率) ;作業收入較差或因辦
      理技能訓練而負擔過重之監所,由本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
      助。
  二  現有職類增加班次部分:
      除前項提報新增職類計畫外之各監所,為加強技藝訓練之辦理,其
      經常性技能訓練費之預算編列數不得低於年度作業收入預算之 5
      %,並編列於作業外支出。
  三  新增及現有職類設備新購或汰換資本性設備費部分:
   (一) 委員會支援:以年度賸餘提撥之內部設施金,依法務部監所作業
        基金提列內部設施金處理要點,機動性支援各監所公務預算或就
        業安定基金無法獲編之資本性設備費。
   (二) 各監所自行負擔:由各監所年度作業賸餘提列之內部設施金購置
        。
  四  委員會補助訓練費原則及各監所編列訓練費原則之說明:
   (一) 各監所當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五○萬元以下者,得由委
        員會全額補助。
   (二) 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超過五○萬元以上,未滿四
        ○○萬元者,應以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50 % 為上限編
        列技能訓練費,當年度編列數,如仍不足部分,由委員會補助。
   (三) 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四○○萬元以上者,所需
        訓練費由各監所全額負擔,委員會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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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各監所作業基金支援技訓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一  各監所運用作業基金支援辦理技能訓練之年度業務計畫,應於每年
      五月底前提報本部核定,據以編入次二年度之預算辦理。
  二  各監所運用作業基金預定辦理之訓練計畫應於開辦前報部核備。
  三  前項訓練計畫之訓練成果,應依規定層報本部,本部隨時督導考核
      ,以提升作業基金支援辦理技能訓練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