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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運用作業基金支援監所辦理技能訓練計畫細部作業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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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本部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目前依職業訓練法登記設立職
    業訓練機構之單位共有十九個單位,設有二十二種職務,因經費短絀
    或機具設備不足,公務預算獲編不易,部分監所係以短期技藝訓練方
    式辦理;其訓練課程及時數未符職訓局函頒各職類技術人員養成訓練
    規範之規定,以致參加檢定人數僅占參訓人數二分之一,直接影響訓
    練成效。為使收容人因在監習得一技之長,參加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於出監後謀得職業,減少再犯之比率;爰依本部第六八二次部務會
    報  部次長指示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