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政執行官遴選原則:
(一) 檢察官 (含主任檢察官,以下同) 轉任行政執行官 (含主任行政執
行官,以下同) ,以行政執行官預算員額三分之一以內為原則。
(二) 主任行政執行官以二審檢察官優先遴選為原則。
(三) 簡任行政執行官以一審主任檢察官優先遴選為原則。
(四) 薦任行政執行官以一審檢察官資深且經合格實授者優先遴選為原則
。
(五) 檢察官轉任行政執行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而有意願者,擇優
遴任之:
1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2 最近三年辦案成績,除派任法務部司法行政官、調行政院、法務部
暨所屬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辦事者外,一審平均八十分以上,
二審 (含調二審辦事) 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辦理刑事執行平均六十
五分以上。
3 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或懲戒處分者。
4 具有協調能力,操守風評佳,且身心健康者;擔任領導職務者,須
具有領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