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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官遴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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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察官轉任行政執行官滿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而欲回任檢察官者
    ,應予回任適當之檢察官職務。
    檢察官轉任行政執行官者,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三個月前
    ,應予回任檢察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