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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官遴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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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執行官遴選原則:
 (一) 檢察官 (含主任檢察官,以下同) 轉任行政執行官 (含主任行政執
      行官,以下同) ,以行政執行官預算員額三分之一以內為原則。
 (二) 主任行政執行官以二審檢察官優先遴選為原則。
 (三) 簡任行政執行官以一審主任檢察官優先遴選為原則。
 (四) 薦任行政執行官以一審檢察官資深且經合格實授者優先遴選為原則
      。
 (五) 檢察官轉任行政執行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而有意願者,擇優
      遴任之:
    1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2 最近三年辦案成績,除派任法務部司法行政官、調行政院、法務部
      暨所屬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辦事者外,一審平均八十分以上,
      二審 (含調二審辦事) 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辦理刑事執行平均六十
      五分以上。
    3 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或懲戒處分者。
    4 具有協調能力,操守風評佳,且身心健康者;擔任領導職務者,須
      具有領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