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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自動檢舉案件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4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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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自動檢舉案件之考核,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之規定。
二  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自動檢舉案件之案由、
    件數及檢舉理由,適要陳送所屬首席檢察官核加評語,並擬定成績分
    數。
    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自動檢舉案件,應參照前項規定,陳送高
    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核加評語,並擬定成績分數。
    前二項之自動檢舉案件,應記載已否確定,並附具起訴書、不起訴處
    分書或其他文件,其已判決者,並附具判決正本。
三  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自動檢舉案件,成績分數之評定,以檢舉案件
    之多寡、犯罪事實是否真確,及案情繁簡輕重為準,並以六十分為及
    格。
四  各級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擬定之成績分數,應嚴守秘密。
五  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擬定之成績分數,應列表於次月之十日前
    ,密報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綜核比較並評定成績後轉報法務部
     (並副送最高法院檢察署) ,其成績優良者,並應酌情報請獎勵。
六  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於每屆年終考績時,應參酌前條成績表評
    定其工作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