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自動檢舉案件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4 月 13 日
2
二  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自動檢舉案件之案由、
    件數及檢舉理由,適要陳送所屬首席檢察官核加評語,並擬定成績分
    數。
    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自動檢舉案件,應參照前項規定,陳送高
    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核加評語,並擬定成績分數。
    前二項之自動檢舉案件,應記載已否確定,並附具起訴書、不起訴處
    分書或其他文件,其已判決者,並附具判決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