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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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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強推行便民措施,規定各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程序,特訂定
    本要點。
二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依法應發還保證
    金時,應不待聲請,即依本要點規定發還之。
三  各檢察機關得依轄區之幅員、民情等具體情形,自行決定採取劃帳 (
    包括劃撥,以下同) 或通知方式發還刑事保證金。
四  劃帳發還保證金程序如左 (附流程圖一份) :
 (一) 紀錄或執行書記官應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 (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
      一) ,除一聯附卷,一聯送會計室外,應將另一聯連同空白聲請書
       (格式如附件二) 郵寄保證人徵詢是否辦理劃帳發還保證金,或親
      自前來領取。
 (二) 如保證人寄還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除保證人嗣後表示不願劃帳之
      情形外,會計室應即製作付款憑單、合簽付款憑單附件清單 (均一
      式三聯,格式如附件三及四) 通知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撥入保證人
      或其指定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並通知保證人或其指定之人 (通知
      格式如附件五) 。
 (三) 劃帳發還保證金完畢後,由會計室在約定書右下欄加蓋戳記轉送原
      股附卷。
 (四) 通知郵寄後逾期仍未收到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視為自願前來領取
      ,即通知會計室辦理發還手續。
    附件五: (劃帳後通知用)
          臺灣        法院檢察署通知
                    先生
    受文者:
                    女士
    一  台端聲請劃帳發還    年    字第          號被告案所繳納之
        刑事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繳款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 ,已於    年    月    日依台端指定之帳戶劃帳發還無訛
        。
    二  復請查照。
                        臺灣          法院檢察署
                                        年    月    日
    說明:本通知一式三聯,第一聯寄保證人,第二聯送承辦股附卷,第
          三聯由會計室留存。
五  通知保證人親自前來領取保證金者,會計室應隨到隨辦,不得無故拖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