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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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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依法應發還保證
    金時,應不待聲請,即依本要點規定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