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交保新臺幣 2 萬元,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緩刑 5 年,應給付告訴人 250 萬元,給付方 式為為先給付一部分金額,其餘部分採分期給付,至全部清償為止。案經 確定並送執行,則於全部賠償金額尚未給付完畢前,保證金應否先行發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