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應就左列人員遴用之:
一、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者。
二、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規定,經銓敘合
格者。
三、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經本部審查資歷相
符,並測驗及格者。
四、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並且有委任以上公
務人員資格,經本部審查資歷相符,並測驗及格者,但曾在大學法律
系畢業者免予測驗。
五、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經委任書記官升等
考試及格者。
六、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具有委任以上公務
人員資格,最近三年成有一年列一等,二年列二等以上,未受記過以
上之處分,經本部審查資歷相符,並測驗及格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優先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