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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
第 3 條
委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應就左列人員遴用之:
一、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者。
二、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規定,經銓敘合
    格者。
三、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經本部審查資歷相
    符,並測驗及格者。
四、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並且有委任以上公
    務人員資格,經本部審查資歷相符,並測驗及格者,但曾在大學法律
    系畢業者免予測驗。
五、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經委任書記官升等
    考試及格者。
六、合於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具有委任以上公務
    人員資格,最近三年成有一年列一等,二年列二等以上,未受記過以
    上之處分,經本部審查資歷相符,並測驗及格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優先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