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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
第 13 條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調職、辭職、休職、停職、免職、退休等
應報送動態登記,及試用人員試用期滿報送成績審查之程序,準用前條送
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