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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13 條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調職、辭職、休職、停職、免職、退休等
應報送動態登記,及試用人員試用期滿報送成績審查之程序,準用前條送
審之規定。
民國 69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13 條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調職、休職、停職、免識、退休等應報送動態登記,及試
  用人員試用期滿報送成績之程序,準用前條送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