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調職、辭職、休職、停職、免職、退休等 應報送動態登記,及試用人員試用期滿報送成績審查之程序,準用前條送 審之規定。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調職、休職、停職、免識、退休等應報送動態登記,及試 用人員試用期滿報送成績之程序,準用前條送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