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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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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二十一點
    規定訂定之。
二、單位主管對屬員平時考核之評鑑,依工作績效評鑑表 (以下簡稱評鑑
    表如附件) 實施。機關內部單位分為二級者,由直屬之主管初核後,
    送由一級單位主管複核;一級單位主管由機關首長考核。
三、評鑑表分為工作品質、數量、效率、態度、可靠程度、專業知識、與
    同仁合作態度、判斷與適應力、品德操守、勤惰、學習態度、主動性
    、情緒指數、便民與禮儀、電腦及網路應用能力、語文能力等十六個
    項目,整體績效總分一百分,五十九分以下列為欠佳、六十分至六十
    九分列為尚須改進、七十分至七十九分列為中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列為甲等、九十分以上列為優等。有重大優劣事蹟者,應詳註具體事
    蹟。
四、每季實施評鑑一次,並於每年四、七、十月及次年一月五日前,由單
    位主管密送人事單位彙整後,陳機關首長核閱。但對亟待輔導人員得
    每月實施評鑑一次,並於次月五日前依上述程序辦理。
五、派用人員、約聘僱人員、雇員及職務代理人員準用本補充規定。
六、各級主管應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
七、年終考績或年終評核,應以當年各次評鑑之結果,作為評定分數之重
    要依據。
八、單位主管對屬員之考核,如發現屬員有工作不力、專業知識或才能不
    足、經驗欠缺或專長與職務不符等情形,得予調整職務或施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