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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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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分配訓練

四  新進役男應實施四週以上之專業訓練 (含實習) 。
五  役男之專業訓練結束前,其專業訓練單位應依缺額及役男之名次、意
    願,公開辦理分發作業分配服勤單位。
    服勤單位應按月繕造役男在職報表報本部備查。
    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梯次結訓後十五日內編造訓練成果函送本部、主
    管機關各乙份,並副知服勤單位。
六  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一週以上之職前講習,並實施在職
    訓練。
    服勤單位應訂定役男生活作息時間表,並於日間非服勤時間安排在職
    訓練課程及其他正當活動。
七  管理幹部之選訓,由服勤單位報本部審查後,由矯正人員訓練所施予
    二週以上之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遇缺再由服勤單位報本部核定為
    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八  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課程,由矯正人員訓練所統一規定;職前講
    習及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排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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