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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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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方檢察署所聘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之表揚,依本要點行之。
二、績優特約之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之表揚分為部長獎及檢察長獎二種,
    於每年司法節舉行之。部長獎,由部長親自頒予;檢察長獎,則由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頒予或轉交各該地方檢察署代為頒予。
三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得受表揚之條件如左:
 (一) 部長獎:就熱心服務,協助相驗、解剖成績最優之榮譽法醫師選出
      六至九名,特約法醫師選出一至三名表揚之。
 (二) 檢察長獎:就合於左列規定之一之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表揚之
      ,名額不限:
      1 特約法醫師連續服務至每年十二月底屆滿九年,榮譽法醫師連續
        服務至每年十二月底屆滿六年,熱心協助相驗、解剖工作者。
      2 熱心協助相驗、解剖工作,具有特殊功績表現者。
四  前點所列協助相驗、解剖件數之折計標準如左:
 (一) 一般相驗案件:每具屍體按件計算,同一案件屍體超過三具者,每
      增加三具增計一件。
 (二) 偏遠相驗案件:
      1 往返在一日以內者,按件計算。
      2 往返在二日以上者,一件折計二件。
 (三) 屍體解剖案件:每解剖乙具屍體折計四件相驗案件。
五、特約或榮譽法醫師在二以上地方檢察署協助相驗或解剖工作者,得合
    併計算其件數。
六  同一屍體之相驗與解剖係由同一特約或榮譽法醫師完成者;分別計算
    其件數。
七  依解剖屍體條例第三條規定,由檢察官相驗後同意交付學術研究之屍
    體,其解剖不列入本要點之件數。
八、辦理表揚程序及期限如左:
(一)部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特約
      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全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協
      助相驗及解剖件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甄選後轉報法務部核定。
(二)檢察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特
      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連續服務年數或特殊功績表現事蹟陳報臺灣
      高等檢察署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
九  本要點所定表揚,得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