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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表揚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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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得受表揚之條件如左:
 (一) 部長獎:就熱心服務,協助相驗、解剖成績最優之榮譽法醫師選出
      六至九名,特約法醫師選出一至三名表揚之。
 (二) 檢察長獎:就合於左列規定之一之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表揚之
      ,名額不限:
      1 特約法醫師連續服務至每年十二月底屆滿九年,榮譽法醫師連續
        服務至每年十二月底屆滿六年,熱心協助相驗、解剖工作者。
      2 熱心協助相驗、解剖工作,具有特殊功績表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