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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表揚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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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表揚程序及期限如左:
(一)部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特約
      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全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協
      助相驗及解剖件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甄選後轉報法務部核定。
(二)檢察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特
      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連續服務年數或特殊功績表現事蹟陳報臺灣
      高等檢察署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