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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表揚要點 8
八、辦理表揚程序及期限如左:
(一)部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特約
      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全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協
      助相驗及解剖件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甄選後轉報法務部核定。
(二)檢察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特
      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連續服務年數或特殊功績表現事蹟陳報臺灣
      高等檢察署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
民國 8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8
八  辦理表揚程序及期限如左:
 (一) 部長獎: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全年 (十二月一日至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 協助相驗及解剖件數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甄選後轉報法務部
      核定。
 (二) 檢察長獎: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
      將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連續服務年數或特殊功績表現事蹟陳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