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辦理表揚程序及期限如左: (一)部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特約 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全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協 助相驗及解剖件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甄選後轉報法務部核定。 (二)檢察長獎:由各地方檢察署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造具名冊,將特 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連續服務年數或特殊功績表現事蹟陳報臺灣 高等檢察署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