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為公開評審政風人員之遴用、陞遷、考績、獎懲等事項,特設 置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擔任;指 定委員八人,由部長指定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人員擔任,另選舉 產生委員六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 任。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代理之。
三、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三)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四)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專案考績(成)及平時考核之 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五)長官交議事項之研議。 (六)其他有關陞遷甄審或考績(成)之核議事項。
四、本會決議案件,應簽報部長核定後發布。部長對本會報請圈定陞遷之 人選或核議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本會重行辦理評審事宜。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六、本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七、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審事項應嚴守規定及保 密,並應公平、公正,不得循私,如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之案件,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八、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