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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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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為公開評審政風人員之遴用、陞遷、考績、獎懲等事項,特設
    置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擔任;指
    定委員八人,由部長指定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人員擔任,另選舉
    產生委員六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
    任。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代理之。
三、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三)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四)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專案考績(成)及平時考核之
      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五)長官交議事項之研議。
(六)其他有關陞遷甄審或考績(成)之核議事項。
四、本會決議案件,應簽報部長核定後發布。部長對本會報請圈定陞遷之
    人選或核議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本會重行辦理評審事宜。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六、本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七、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審事項應嚴守規定及保
    密,並應公平、公正,不得循私,如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之案件,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八、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