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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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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擔任;指
    定委員八人,由部長指定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人員擔任,另選舉
    產生委員六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
    任。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