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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2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考量政風人事一條鞭作業需求,法務部部長之於政風人員之陞遷作業,仍為公務人員
陞遷法之本機關首長(以各職缺任免權責範圍為機關範圍,而任免權責均屬法務部),
考量組織型態具特殊性,因應法務部廉政署成立並使權責相符、提升效能,為使明確
並應政風人事業務需要,本會主席職務之指定,爰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由現行指定本部政務次長
調整為指定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擔任。為尊重機關首長指定權,其他指定委員部分,包
含人事主管人員部分,併修正由部長統一指定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人員擔任。另
主席不克出席時可指定委員代理,不須再報部以減省程序。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一、本點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配合第一點之簡稱,酌作文字修正。另為擴大得被指定為委員之層級,爰將「政
    風主管」修正為「政風人員」,以增加指定委員之代表性。
民國 92 年 07 月 25 日
鑑於本部政風司原係由專門委員負責督導政風人員風紀視察業務,並於本要點第二點   
中明定「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專門委員」為指定委員。惟政風司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十   
二日簽奉 部長核可進用簡任視察乙員,專責綜理暨督導政風人員風紀視察業務。為   
應業務需要暨符實際,爰修正本部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將原為指定   
委員之「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專門委員」,修正為「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簡任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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