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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2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擔任;指
    定委員八人,由部長指定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人員擔任,另選舉
    產生委員六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
    任。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代理之。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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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員八
    人,由主管政風業務之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政風司司長、副司長、
    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簡任視察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人員三人擔任,
    另選舉產生委員六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
    滿得連任。
    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部長或由主席指定委員代
    理之。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2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員九
    人,由主管政風業務之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政風司司長、副司長、
    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簡任視察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人員四人擔任,
    另選舉產生委員五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
    滿得連任。
    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部長或由主席指定委員代
    理之。
民國 92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2
二  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
    人為主席,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員九人,由主管政風業務之常務
    次長、主任秘書、政風司司長、副司長、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簡任視
    察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主管四人擔任,另選舉產生委員五人,由政
    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 (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連選得連任。                                    
    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部長或由主席指定委員
    代理之。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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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
    人為主席,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員九人,由主管政風業務之常務
    次長、主任秘書、政風司司長、副司長、主管風紀視察業務之專門委
    員及部長指定之政風機構主管四人擔任,另選舉產生委員五人,由政
    風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 (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連選得連任。
    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部長或由主席指定委員
    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