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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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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