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九條第 二款之罰鍰案件,特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審議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移由本部課處罰鍰之 案件。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派(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其中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又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遇有 補派(聘)情形者,亦同。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本職異動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採不定期方式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主任委員不 克出席時,應報請部長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五、本委員會開議時如認有必要者,得邀請移送機關(構)之代表列席說 明或請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
六、本委員會審議結果,報請 部長核定後依法處理。
七、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部廉政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