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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10401.
發文日期:035.11.13
要  旨:
案准貴署三十五年十月九日京籍第三二五號公函,以據陝西省地政局電呈
,司法機關因強制執行而拍賣土地時,應與地政機關會同辦理,囑查核見
復等由,並抄送原代電及原議案各乙份,准此,查民事強制執行中,債務
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一條規定執行時,法院
以公告宣示該書據為無效者,與地政機關因登記追繳土地之原所有權狀無
著時而公告無效者,係屬兩事,自可各別辦理。至已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
之地方,法院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法院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發
給權利移轉證書於買受人外,不應再為不動產登記,已由本部通令各司法
機關,嗣後注意。又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
得據買受人之請求發給登記原因證明書,以便持向地政機關登記,其拍賣
土地之賣價,如超過原地價,原所有權人不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法院得斟
酌情形,代為扣繳各節,事屬可行,嗣後各司法機關可予照辦,茲准前由
,除分令各地司法機關遵照外,相應函復,即請查照為荷。
10402.
發文日期:000.00.00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規定參照,申報義務人應於各項申報義務(含就到職申報、核定申報、代
理申報、指定申報、兼任申報及定期申報)法定期間內,喪失申報身分者
,方得就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擇一辦理
10403.
發文日期:000.00.00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規定參照,現行條文既已修正,故法務部函
釋有關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實質審查前,先行向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調取申報相關人員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必要查詢程序
,因牴觸上述規定,已失其附麗,應自施行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