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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京公民字第 41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35 年 11 月 13 日
要  旨:
案准貴署三十五年十月九日京籍第三二五號公函,以據陝西省地政局電呈
,司法機關因強制執行而拍賣土地時,應與地政機關會同辦理,囑查核見
復等由,並抄送原代電及原議案各乙份,准此,查民事強制執行中,債務
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一條規定執行時,法院
以公告宣示該書據為無效者,與地政機關因登記追繳土地之原所有權狀無
著時而公告無效者,係屬兩事,自可各別辦理。至已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
之地方,法院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法院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發
給權利移轉證書於買受人外,不應再為不動產登記,已由本部通令各司法
機關,嗣後注意。又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
得據買受人之請求發給登記原因證明書,以便持向地政機關登記,其拍賣
土地之賣價,如超過原地價,原所有權人不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法院得斟
酌情形,代為扣繳各節,事屬可行,嗣後各司法機關可予照辦,茲准前由
,除分令各地司法機關遵照外,相應函復,即請查照為荷。
全文內容:案准貴署三十五年十月九日京籍第三二五號公函,以據陝西省地政局電呈
          ,司法機關因強制執行而拍賣土地時,應與地政機關會同辦理,囑查核見
          復等由,並抄送原代電及原議案各乙份,准此,查民事強制執行中,債務
          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一條規定執行時,法院
          以公告宣示該書據為無效者,與地政機關因登記追繳土地之原所有權狀無
          著時而公告無效者,係屬兩事,自可各別辦理。至已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
          之地方,法院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法院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發
          給權利移轉證書於買受人外,不應再為不動產登記,已由本部通令各司法
          機關,嗣後注意。又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
          得據買受人之請求發給登記原因證明書,以便持向地政機關登記,其拍賣
          土地之賣價,如超過原地價,原所有權人不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法院得斟
          酌情形,代為扣繳各節,事屬可行,嗣後各司法機關可予照辦,茲准前由
          ,除分令各地司法機關遵照外,相應函復,即請查照為荷。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149-115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