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110201
2540 號函訂定全文 18 點;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10013618 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120201
3980 號函修正第 4、5、7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
第 1120012944 號函核定修正第 4、5、7 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