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澎檢珍文字
第 1031000257 號函訂定全文 16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澎檢珍文字
第 10410000330 號函修正第 10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
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澎檢鑫文字第
10710000930 號函修正全文 16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澎檢鑫文字第 107
1000114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3、4、12、13 點條文;刪除第 14
點條文,原第 15、16 點條文遞移為第 14、1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
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新名稱:臺灣
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澎檢榮文字第 10710
002180 號函修正第 12 點條文之附件六;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