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函頒全文 16 點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 1000002053 號函核備
2.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台資字第 1000014461 號函
修正第 4、8、11~14 點條文;刪除第 15 點條文;原第 16 點條文遞
移為第 15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九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法務部法總字第 1000024493 號函准予備查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最高檢察署台文字第 10712001990 號
函修正名稱、第 1、3、14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三、四之一、
第 8 點條文之附件五之一、第 11 點條文之附件五之二、第 15 點條
文之附件六;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最高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新名稱:最高檢察署檔
案開放應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