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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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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檔案管理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檢察行政及一般行政類檔案陳送檢察總長核定;檢察
    刑事類檔案另依法務部訂頒「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附件二)辦
    理。
    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三)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附件四之一至四之三),補
    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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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服務檯
    辦理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核對無訛後(附件五之一),陪同至檔案應
    用處所應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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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處
      所者,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檔案管理
      單位存查(附件五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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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應用檔案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
      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
      ,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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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
      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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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最高法院檢察署 301  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50625),提
      出繳款證明,本署檔案管理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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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