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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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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訂定全文 10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教字第 100250049
  5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一百年五月十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
  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
  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秘字第 1102100
  0050  號函自一百十年一月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