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竹執秘 字第 0991500137 號函訂定全文 14 點;並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生 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竹執秘字第 1 0315000900 號函修正第 1、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竹執秘字 第 10715003850 號函修正第 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