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等 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 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