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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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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等
    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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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分署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
    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理之。